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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出《会展业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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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为了使会展行业的税制转换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重复纳税现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北京市会展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许可下,目前发出了《会展业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的组成部分列入本次营改增范畴。为了使会展机构在税制转换中真正实现总体税负下降,降低经营成本,从今年2月起,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先后十多次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展机构传达有关税改的文件精神并进行了税改对行业具体影响的调查研究,对50余家会展机构税改前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导致北京会展业整体税负增加。据此,他们先后多次向本市税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反映了北京市会展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北京会展业界的诉求及政策建议。

    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并认真研究了北京市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反映的问题。为了使会展行业的税制转换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重复纳税现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北京市会展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的范畴,同意北京市会展业在税改试行阶段按照如下方法办理涉税事宜:

    1.会展代理业务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会展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对企业自办展览(即:利用自有场地提供会议展览服务的),不得执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3.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因目前尚未有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征后退”。试点单位若确系在境外举办会议展览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如有超出将来国家颁布的实施细则之免征范围的,则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据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羚介绍,此通知仅作为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服务,有关纳税中的具体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遵章办理。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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