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1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长政办发〔2015〕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产业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共同监督管理。
(一)市会展办主要负责编制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长沙市会展业发展导向、要素集聚强、有发展潜力的展览和会议项目。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长沙市重点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
(二)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
(三)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长沙市年度重点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给予资金补助。
(一)重点展览项目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室外以及非专业会展场馆的展览面积按0.5系数折算)的年度重点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补助资金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重点会议项目
对在长沙市举办的会期达2天以上(含)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会议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 国际性会议。参会人数达到100人且境外参会人数达30人,来自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性会议,给予5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人且境外人士增加10人,补助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全国性会议。参会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且来自省外3个以上省份,省外参会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全国性会议,住宿五星级宾馆(或国际品牌酒店)达总数200间数(房间数x天数,下同)的,给予4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人且省外人士增加10人、住宿50间数的,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样规模会议住宿四、三星级宾馆的,可分别按0.8和0.6的系数折算补助标准。
(三)对以展带会和以会带展的重点会展项目,展览和会议按照以上支持标准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同一展会有多个会议,只补助其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会议。
第七条 对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或会展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八条 对我市引进符合长沙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强带动效应,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米(含)以上的全国性巡回品牌展览项目和参会人数达800人(含)以上、具有国际或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商务、学术会议项目的资金补助,具体按照《长沙市重大会展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 已获得市本级财政其它资金扶持的会展项目,一般不得再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对年度重点会展项目和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的资金补助,应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集中支付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
(二)部门审核。市会展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会展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同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申请重点展会项目补助和取得国际认证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四)按长沙市会展业统计有关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各项目单位应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妥善保管好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会展办作为会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性要求相对应的专家库,并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沙市会展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长沙市重大会展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附件:
长沙市重大会展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中部会展高地,建设国家会展名城”的目标要求,大力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影响、有潜力的重大会展项目,进一步规范引进和培育重大会展项目实施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扶持对象
(一)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
1. 我市引进的符合长沙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强带动效应,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米(含)以上的全国性巡回品牌展览项目;
2. 我市引进的参会人数达800人(含)以上、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大型商务、学术会议项目。
(二)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
1. 列入《长沙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7年—2021年》长沙市会展业重点发展项目(2017—2021)的会展项目;
2. 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会展项目;
3. 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发展潜力大、行业影响广、培育价值高的重大会展项目。
二、实施程序
(一) 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
1. 项目筛选。由市会展办业务处室对需要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出拟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
2. 商务谈判。由市会展办牵头,视情况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商务谈判小组进行商务谈判,根据谈判情况提出引进的初步意见(包括资金扶持意见)。
3. 合规评审。由市会展办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商务谈判流程及结果进行评审,重点考察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示范性。相关评审费用在会展专项中列支。
4. 部门审核。市会展办对通过合规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
5. 政府批准。市会展办拟定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和资金扶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6. 部门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会展网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 绩效评价。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举办后,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二)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
1. 项目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往届的主要数据指标、拟申请专项扶持的资金额度和用途以及本届拟达成的绩效目标等内容);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主办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总体方案、招商招展方案、相关宣传推广资料、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计划方案,上届会刊和总结,展馆场地租赁合同(意向协议)等资料;
(5)项目资金收支预算;
(6)首次举办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7)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2. 部门初审。市会展办业务处室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市会展办研究审定后提出初审意见。
3. 联合会审。由市会展办组织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请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根据联合会审情况拟定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名单和资金扶持意见。
4. 第三方评审。对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收支预算及所需扶持资金交由第三方评审,所需费用从会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5. 政府批准。市会展办拟定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6. 部门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会展网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 绩效评价。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举办后对该会展项目各项数据、业绩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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